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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消保案件是如何发生的?——对陕西两个金融消保案例的分析

文章来源: 未知     日期: 2022-03-11     浏览次数: 281

案例1:亲兄弟冒名办理贷款引发征信异议案。

2021年3月,消费者李某前往J银行办理房屋贷款遭拒,原因是李某的征信记录显示其在J银行有一笔逾期贷款尚未结清。李某认为自己从未在J银行办理过贷款,征信记录与事实不符,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,要求J银行修改征信,恢复其名誉。

经查,消费者李某名下的贷款办理日期为2003年9月,经办人员为李某所在村组的J银行代办员,此笔贷款留存资料显示贷款确系李某办理。经进一步调查,李某的签名字迹与贷款资料中的签名字迹有明显差异,贷款合同应不是李某本人所签。J银行进一步询问当时的代办员,据代办员回忆,当年是李某的父亲和李某的哥哥带着相关资料前来办理贷款,因李某与其哥哥长相相似,导致代办员将李某的哥哥误认为李某本人,张冠李戴地办理了此笔贷款。事后,李某的父亲和李某的哥哥对事实供认不讳。

因李某的哥哥逾期未归还贷款,导致李某的征信记录上出现了逾期记录。最终经三方协商,李某的哥哥尽快归还了贷款,同时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也平移给了李某的哥哥;J银行代办员因核实贷款人身份有误,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。李某对以上处理表示满意。

案例启示:

1.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信贷管理力度。坚持“面谈面签”制度,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贷款需求的真实性。坚持贷款稽核制度,对冒名办理的贷款争取早发现,早处置。

2.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的征信异议,要认真进行信息核查,对信息确有错误、遗漏的情况,要负责将消费者的信息予以更正,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3.当个人的征信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,消费者有权向人民银行或征信记录提供单位申请征信异议。当需要办理银行贷款时,消费者有责任按照银行规定提供个人真实资料,如实描述贷款需求,配合机构做好贷前审查相关工作,同时按指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。

案例2:离婚一方逾期还贷导致双方征信受损案

2020年10月,消费者李某向A银行申请住房贷款被拒,究其原因,李某发现因其前妻吴某近一年内多次逾期偿还房贷,导致李某的征信记录连带受到影响。李某认为,他与前妻吴某已离婚,房屋和贷款都归吴某所有,A银行不能因吴某的失信行为牵连到李某,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经查,2015年7月,消费者李某和吴某因购房需要在A银行办理住房贷款50万元,约定李某为主贷人,吴某为共同还款人。2017年11月,李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离婚,经法院判决,房屋归吴某所有,剩余贷款由吴某承担,A银行根据离婚判决书将房贷主还款人变更为吴某,李某成为共同还款人。2019年以来,吴某因“没钱”还款造成多次逾期,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逾期记录同时上传至李某征信记录。

法院认为,房屋贷款合同关系与李某、吴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存续。同时,房贷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尚未完成,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条件尚未达成,无法变更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,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关于撤除房屋抵押并办理权属变更的请求,支持A银行关于征信记录的处理。

案例启示:

1.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征信异议请求,务必严格按照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进行情况核查和处理,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、遗漏的,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,确认准确无误的,应当据实回复消费者,杜绝推诿扯皮、不作为。

2.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征信管理知识的宣传,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征信记录的相关知识,使更多的消费者知晓如何进行征信异议,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,使其掌握一定的维权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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